裁判文书详情

何**、蔡**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蔡**与被告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蔡**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蔡**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8元,减半收取12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24元,由原告何**、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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