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7543元,但原告邱**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邱**与路港**公司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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