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诉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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