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成诉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宁波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