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解明成与宁波高新**程有限公司、宁波中**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成诉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宁波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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