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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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