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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