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公司诉被告上海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45元,减半收取5912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123元,由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