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来诉被告叶**、淳安县**有限公司、淳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严*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严*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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