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