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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建德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建德市乾潭**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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