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格莱勇豪电器线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9544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722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德市**线缆厂法定代表人林勇军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及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272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