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国*与张**(2014)甬北执民字第11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1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