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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