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宁波博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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