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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山与建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39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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