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县**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嘉善县**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2013)甬北民初字第78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案子的担保金,本案参与分配到执行款200000元。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9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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