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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方**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嘉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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