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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方**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浙江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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