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652号张*诉岑**、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岑**、沈**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人民币6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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