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2013)甬慈民初字第178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83011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1075元、执行费507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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