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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苏三兴**浙江分公司与江苏三兴**浙江分公司、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三兴**浙江分公司、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1696.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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