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康达**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康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湖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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