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杭州创**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贝**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江苏三兴**浙江分公司与江苏三兴**浙江分公司、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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