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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