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通知原告朱**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到本院第十二法庭参加开庭审理。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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