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民初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与被执行**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执行款4159822.5元及利息。又查明登记在被执行**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由宁波市**院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现因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2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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