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浙江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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