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杜**与吴相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吴善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南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德市**有限公司与建德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景**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宁波市鄞州聚优机械配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