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宁波**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