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亚**程有限公司宁波**公司与大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亚**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986元,合计6261元,由原告河南亚**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