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浙江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