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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