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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