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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2014年3月10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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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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