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独任审判。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