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民初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执行款1906747.29元及利息。本院另案审理时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等动产正由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但短期内亦难以处理完毕。现因被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已停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18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