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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山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1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虽然作为被告所在地的东阳市人民法院和作为工程所在地的义乌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之前上诉人就该工程起诉被上诉人的案件(2010)金**初字第3629号系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同位法官办理,难免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将该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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