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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浙江霞**限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霞**限公司、原审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魏**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3元,减半收取3311.5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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