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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械配件厂与绍兴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绍**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械配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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