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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马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马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50元,减半收取40525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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