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夏**是否为其主张的前期道路平整、下水道建设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