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浙江威**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仲裁委员会(2013)衢仲裁字第2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浙江威**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威**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浙江威**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