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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为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江*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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