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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四川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公**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5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公**有限公司认为:该案如果作为合同纠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施工合同确定管辖,即合同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成都市双流县)法院管辖;反之,如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则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被上诉人应该以不当得利起诉,则开**法院同样不具有管辖权。为此,要求移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对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过管辖权异议之申请,经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件部分争议达成和解,为此被上诉人变更了诉讼请求事项,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未变更,被上诉人仍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请求双方合同的履行或解除,以及合同价款的支付或损失的赔偿,均未改变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上诉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理由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诉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再次受理,重复作出裁定不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593-2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上诉人四川公**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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