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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同明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楼同*于2013年11月18日以无法按时缴纳案件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楼同明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楼同明负担(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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