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的银行存款274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的银行存款27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