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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付诉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5年9月,被告胡**父亲将位于温岭市石塘镇上马的住宅楼房外墙粉刷作业发包给原告。2006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约定被告父亲尚欠原告工程款137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并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7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支付给原告刘**工程款11700元,该款定于2008年1月21日前付款3700元,定于2008年10月1日前付款8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胡**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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