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承响与三门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承响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138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