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三门李滢**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2014)台三执民字第75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省高院已申诉立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申诉再审结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57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