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水**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89元,减半收取42144.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