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严**、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因与被申请人严和移、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建华公司以与严和移、刘**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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