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0元,减半收取16590元,由原告安徽宇**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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